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市政园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大数据发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