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加大对停车场建设管理的资金投入。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