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园林、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宣传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车辆停放的管理和宣传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开展停车场管理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