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居住小区内按照规划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居住小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停车需要。建设单位不出售或者未出售的停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居住小区的业主,租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业主要求承租停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