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在公共停车场、经营性的专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引导,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行驶和停放车辆,不得逆向行驶或者压线、跨线停车;
(二)正确使用场内设施、设备;
(三)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用;
(四)车内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五)非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车辆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六)不得招揽乘客进行非法营运;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