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居住小区内按照规划要求配建的停车场和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本居住小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停车需要。

建设单位不出售或者未出售的停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居住小区的业主,租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业主要求承租停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