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公共停车场、经营性的专用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公示牌,公示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计费方式、空位信息以及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二)维护和管理停车场设施、设备,出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保持正常运行;
(三)记录车辆出入信息,并妥善保管车辆出入、视频监控等记录;
(四)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停车场防盗、防灾等安全防范措施,配备管理人员;
(六)保持停车场环境卫生整洁、防止扬尘污染;
(七)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八)停车收费的,按照规定开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九)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上传停车位实时变化等相关信息;
(十)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临时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三项之外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