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内容第二十五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发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一)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二)与国家政策重大调整不相适应的;(三)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四)不必要设立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不适当的;(五)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