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时,发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一)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二)与国家政策重大调整不相适应的;
(三)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
(四)不必要设立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不适当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