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监督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执行情况,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制定和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和落实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享信息、通报案情、联席会议、案件移送、证据材料移交和接收等制度的情况。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