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监督,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符合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四)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情形;
(八)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