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本系统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本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三)本系统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落实情况;

(四)本系统开展行政执法培训考试情况;

(五)其他应当重点监督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