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内容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重点监督下列内容:(一)本系统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二)本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三)本系统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落实情况;(四)本系统开展行政执法培训考试情况;(五)其他应当重点监督的事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