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加强对公共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停放管理。

医院、学校、商业中心、公共文化服务场所、政务服务中心等人口密集区,以及车站等交通集散地,应当根据交通需要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