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船污染防治第四十六条有效在本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料,不得擅自拆除、改装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新建码头应当建设岸基供电设施;现有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机动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