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料。
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在本市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编码,并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数量、作业时段、排放标准等信息。
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