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在本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料,不得擅自拆除、改装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新建码头应当建设岸基供电设施;现有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机动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7,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