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抵押、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