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市或者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