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燃气设施检查、维护和更新档案,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加强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