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有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燃气设施检查、维护和更新档案,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加强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的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