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牌匾标识第三十一条有效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场所的,牌匾标识载体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明确牌匾标识设置要求,统筹管理固定式牌匾标识的设置,督促牌匾标识的所有人依法合规设置牌匾标识并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因搬迁、退租等原因不再需要牌匾标识的,固定式牌匾标识的所有人应当及时拆除原设置的牌匾标识;未及时拆除的,牌匾标识载体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拆除,并做好场地的清洗、修复等工作。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