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设置固定式牌匾标识,应当符合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与其载体风貌、周边景观相协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交通管理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的使用;

(二)不得妨碍车辆等交通工具以及行人通行;

(三)不得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四)不得超出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

(五)不得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危险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上设置;

(六)不得妨碍他人生产生活;

(七)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外观;

(八)不得损毁绿地或者影响植物生长;

(九)不得影响牌匾标识设施载体安全;

(十)法律、法规、规章对牌匾标识设置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