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场所的,牌匾标识载体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根据固定式牌匾标识设置规范,明确牌匾标识设置要求,统筹管理固定式牌匾标识的设置,督促牌匾标识的所有人依法合规设置牌匾标识并做好日常维护管理。

因搬迁、退租等原因不再需要牌匾标识的,固定式牌匾标识的所有人应当及时拆除原设置的牌匾标识;未及时拆除的,牌匾标识载体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拆除,并做好场地的清洗、修复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