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占用单位应当在使用期满前二个月内,向原批准单位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临时占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城市绿地原状,绿地恢复不得低于临时占用前面积和标准,并在保修养护期满后移交原管理养护责任人。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