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施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由临时占用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施工标牌,公示施工内容、时间和批准单位,接受公众监督。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立围档等安全设施。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