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因建设施工或者其他活动确需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同一个建设项目需砍伐胸径二十厘米以上乔木十株以上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许可之前,应当通过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同一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中需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范围一次性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不得分次进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分次审批。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