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占用单位应当在使用期满前二个月内,向原批准单位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延期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占用期满后,临时占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城市绿地原状,绿地恢复不得低于临时占用前面积和标准,并在保修养护期满后移交原管理养护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