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二)有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标准的场所、设施;

(三)有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机构或者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