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举报、投诉受理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对举报人所举报的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人物质奖励。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