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县(区)人民政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