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供热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