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永久性锅炉,但符合环保要求的供热调峰锅炉、利用清洁能源供热的热源除外。热电联产供热范围以外的新建房屋和旧城改造,应当实行区域锅炉集中供热;在区域锅炉供热管网敷设范围内,供热单位有能力提供热源的,不得新建分散锅炉供热工程。对已有的分散锅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拆除或者改造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并不得向用户收取供热管网建设、改造费用。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