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增加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供热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