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保修期内的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建设单位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修责任的,保修期顺延。

保修期满后,供热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改造、维护、管理:

(一)共用供热设施(含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供热单位承担;

(二)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自用供热设施,已安装热计量表的以热计量表为界,未安装热计量表的以锁闭阀为界,热计量表或者锁闭阀以内(不含热计量表和锁闭阀)的供热设施,由用户负责日常管理,可以委托供热单位负责维护,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户承担,但因供热事故造成的除外;

(三)未分户供热的住宅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但用户擅自拆改的部分除外;

(四)非住宅用户供热设施的改造、维护和管理责任,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地方法规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