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犬登记档案,养犬管理服务电子信息系统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养犬人的名称、住址或者饲养场所地址、联系方式;(二)犬只的出生时间、品种、免疫接种信息、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三)因违法养犬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四)养犬登记、延续、变更、注销等信息;(五)需要记载的其他信息。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