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犬登记档案,养犬管理服务电子信息系统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养犬人的名称、住址或者饲养场所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的出生时间、品种、免疫接种信息、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因违法养犬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养犬登记、延续、变更、注销等信息;

(五)需要记载的其他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