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犬只免疫与登记第二十二条有效本市犬只实行智能犬牌、电子标识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区内经登记饲养的犬只应当佩戴智能犬牌,植入电子芯片。智能犬牌、电子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及时申请补发、补植。智能犬牌、电子标识(电子芯片)的采购应当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