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携带未在本市取得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严格管理区的,应当持有效的犬只免疫、检疫证明;逗留时间拟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自进入本市严格管理区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白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