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九条有效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基本单元进行。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住宅,不得分割拆零转让。非住宅需要改变原登记的基本单元转让的,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后进行。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