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八条有效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的;(七)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