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条有效办理房地产转让时,当事人(含其他共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当事人身份证明;(二)房地产权属证书;(三)房地产转让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当事人无法到场的,应当委托他人持公证委托书代为办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