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的;

(七)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