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的;
(七)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