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房地产转让包括:

(一)买卖;

(二)赠与;

(三)产权调换;

(四)以房地产清偿债务;

(五)以房地产合作开发、作价入股或者因收购、兼并、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