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七条有效房地产转让包括:(一)买卖;(二)赠与;(三)产权调换;(四)以房地产清偿债务;(五)以房地产合作开发、作价入股或者因收购、兼并、合并,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