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办理房地产转让时,当事人(含其他共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身份证明;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

(三)房地产转让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无法到场的,应当委托他人持公证委托书代为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6,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