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转让共有的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转让租赁期内的房地产,应当在转让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受让权。
转让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地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转让享受政府或者单位补助的房地产,应当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原补助单位同意,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原投资比例分配。
转让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