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娱乐、健身时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二)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三)其他在公共场所秩序方面的不文明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