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在公共环境卫生方面,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烟头、口香糖、果皮、纸屑、塑料袋等废弃物;

(二)在禁烟场所吸烟;

(三)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备上乱刻乱画、乱贴小广告;

(四)在城乡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五)其他在公共环境卫生方面的不文明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