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第四十七条有效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建设,由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建设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和技术标准。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