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第四十八条有效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的,应当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