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有偿服务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建筑垃圾处置费,具体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