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第四十六条有效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有偿服务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建筑垃圾处置费,具体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