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农牧、卫生、城管等行政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实行养犬登记检疫制度,未经登记检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居民登记饲养的宠物犬应当圈养,在市区范围内放养的一律视为流浪犬,由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构实行集中圈养。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